卫生部关于如何理解食品卫生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复函
(1993年10月19日)
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
六条第一款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供销等环节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环境、场所及食品容器、包装的卫生提出了具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其所在单位亦应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等设施,以避免对食品的交叉污染。对从事清洗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工作的卫生要求,亦应参照本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