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废止二十一件部发规章的通知
(1993年9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现行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的精神,我部对过去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21件部发规章(目录附后),这21件规章自通知之日起废止,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
废止规章目录
1.
司法部关于批转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劳改工业企业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的通知(1988年1月27日[88]司发劳改字第016号)
2.司法部关于进行设备管理升级试点和开展设备管理评优的通知([90]司发劳改字第001号)
3.
司法部关于下达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的通知(1980年11月25日[80]司发公字第269号)
4.司法部关于目前审批律师资格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81年2月17日[81]司发公字第37号)
5.
司法部关于健全律师工作组织机构问题的批复(1981年3月16日[81]司发公字第63号)
6.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现职人员可否取得律师资格的批复(1981年7月7日[81]司发公字第184号)
7.
司法部关于制发律师工作证的通知(1981年9月30日[81]司发公字第269号)
8.
司法部关于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产生办法的批复(1983年2月11日[83]司发公字第47号)
9.
司法部关于积极协助县以上妇联组织逐步设置法律顾问机构的通知(1983年4月28日[83]司发公字第150号)
10.司法部关于律师可否担任刑事辩护案件申诉代理人的批复(1983年5月11日[83]司发公字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