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对《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的说明
(1993年9月8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于一九八七年以部门规章下发的《国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和《
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六年来,对于规范销售代理人的行为,推动销售代理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民航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航空运输事业的迅速发展,销售代理业也得到很大的发展,全国已从一九八九年的几十家发展到现在的六百多家,初步形成了一个直接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服务的行业。这对于开发民用航空运输市场,降低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营运成本,特别是方便旅客,提高服务质量,是十分有利的。同时,在执行中也发现不少问题,亟需改进。特别是销售代理人涉及诸多行业,仅靠部门规章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急需制定行政法规,在更高层次上依法加强宏观管理。
现就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一九九三年八月三日发布的《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作如下简要说明:
一、关于目的
制定
《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的秩序,促使销售代理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销售代理网的作用,在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为社会提供更周到、方便、满意的服务。
二、关于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代理客货运输销售业务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但是,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之间的相互代理除外。
《规定》第
二十条中“有经营权的任何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是指取得经营许可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和在中国有指定销售代理人权利的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人不得与没有此项权利的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签订销售代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