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屠宰厂、冷库、奶牛场等
是否属于食品卫生监督范围问题的复函
(1993年9月6日)
甘肃省卫生厅:
你省金塔县卫生局金卫字(1993)第21号文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
四十三条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解释,屠宰厂、冷库、奶牛场均系生产经营畜禽及其制品(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的单位,当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接受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所进行的卫生监督。这种卫生监督与农牧部门对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以及其他从事屠宰畜禽的单位和个体户在畜禽防疫方面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是并行不悖的。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六条及第
三十三条之规定,当然包括“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