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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失效]

  第九条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验,管理能力较强,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正、副校长。还应配备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学科、专业负责人。
  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稳定的教师队伍。各门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应有二名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学骨干。
  设置的专业数一般在三个月以上;在校学生规模应达到500人以上,其中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
  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校舍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校系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五项,合计建筑面积参考指标为:文法财经类学校每生10平方米,理工农医类学校每生16平方米。占地面积应满足校舍建设用地和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
  按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适用图书。实验课及实习条件应达到各专业教学的基本要求。
  要有与建校相适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建校、办学费用由申办者自行筹措,并需有关部门审核、验资。其资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自行筹资建校舍尚有困难的,民办高等学校,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它单位的适用土地,用房从事教学活动,但须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约。长期租借外单位适用土地、房屋等设施满足办学需要的学校,其筹办启动资金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民办高等学校不得租借以下房产作为校舍:
  1.简易建筑物;
  2.危房;
  3.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校舍。
  4.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十二条 民办高等学校可以利用其他单位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设置专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本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其标准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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