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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

第四章 教师队伍、职责

  第十八条 劳动教养场所专职教师必须由干警担任。要坚持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支稳定的、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按劳动教养场所在册劳教人员的5%配备。其中政治教师占教师总数的40%,文化、技术教师各占30%。文化、技术教师不足的,可以挑选劳动教养期执行半年以上,表现好、能讲课的劳教人员协助教师,担任一部分文化课和技术课的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劳动教养场所教师实行聘任制,担任教师的干警、工人均由劳动教养场所发给聘书。
  第二十条 教师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劳动教养教育事业,责任心强,思想作风正派;
  (二)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三)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
  第二十一条 教师必须履行如下职责:
  (一)认真备课,写好教案;
  (二)按时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三)根据劳动教养人员实际情况布置作业,按时批改并做好作业讲评;
  (四)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认真阅卷,准确评分;
  (五)认真填写课堂记录,做好劳动教养人员学习考评工作;
  (六)做好课外辅导和思想转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教师岗位责任制,开展优秀教师、个别教育能手等评选活动,定期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的教师及时调离岗位,收回聘书。
  第二十三条 劳动教养学校要在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对于经当地教育部门认可的专职教师,按照普通中等学校职称系列评定职称;对于超工作量授课和兼职教师授课,按课时发给适当补贴。

第五章 入所、出所教育

第一节 入所教育

  第二十四条 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建立入所队,对新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入所教育。入所教育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授课40课时。
  第二十五条 入所教育内容:劳动教养法规、劳动教养工作的性质、任务、方针和政策教育;认罪认错教育;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劳动教养人员守则,一日生活规则教育和文明礼貌行为规范训练。入所教育使用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并根据本地实际编写补充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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