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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

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
 (1993年8月9日司法部令第2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应遵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三个像”的要求,坚持办劳动教养工作特色的方向,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疏通引导、着力改造、以理服人的原则。
  第三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坚持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为核心,以技术教育为重点,辅之以文化教育,通过教育促使劳动教养人员转化思想、矫正恶习,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四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坚持入所教育、常规教育、出所教育三个阶段,坚持共同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辅助教育与社会帮教结合,实现课堂化、制度化、系统化、正规化。
  第五条 坚持全面办学、整体办学、长期办学的指导思想,结合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开展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工作,以推动劳动教养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 教育机构、职责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设教育处或科,其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写或指定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协同政工部门组织教师的业务培训;
  (三)掌握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工作的情况;
  (四)指导、检查、督促劳动教养场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并对教育成果进行考核;
  (五)检查指导创办劳动教养学校工作,负责办学复查、升级资格考试、呈报工作;
  (六)定期分析劳动教养人员思想动态,坚持思想动态报告制度,对重大思想动态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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