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影电视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1993年8月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审计档案(下称审计档案),是指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各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审计档案是各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档案的内容之一,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各级审计机构的重要职责,是审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 审计署驻广播电影电视部审计局(下称驻部审计局)根据审计署有关审计档案的管理、立卷归档工作程序等规定,负责对部属各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上海电影局审计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广播电影电视审计机构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受同级档案行政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对审计档案立卷工作,实行“谁审计,谁立卷”、“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和“审结成卷”的原则。
第六条 驻部审计局在审计活动中对审计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并移交部办公厅档案处统一管理,以便合理使用。
部属各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活动中对审计档案应按规定整理、立卷,并移交所在单位档案机构统一管理,以便合理使用。
第七条 为保证审计档案的系统完整和合理使用,不得将审计监督和行政管理两类文件材料混合立卷,也不得在审计案卷与文书案卷中重复立卷。
凡涉及审计业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文件材料,另行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