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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发挥乡镇法律服务机构作用切实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发挥乡镇法律服务机构作用切实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的通知
 (1993年7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已于1993年7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并公布施行。这一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我国以法治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全体司法行政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农业法》,特别是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在为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地乡镇法律服务机构要把贯彻《农业法》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搞好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农业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广泛深入地学习和宣传《农业法》。乡镇法律服务所全体工作人员首先要学习《农业法》,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规定,以《农业法》为依据开展各项有关业务。同时,要利用乡镇法律服务所植根基层、接近群众的优势,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农业法》,增强群众的法律观念,使其既能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又能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切实当好基层政府的法律顾问,为基层政府贯彻执行《农业法》,指导和管理农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乡镇法律服务所要主动积极参与政府重大行政、经济决策的法律论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对政府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中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种措施办法,要积极提出司法建议。积极代理政府参与行政调解和诉讼活动,并及时反映农民群众在贯彻执行《农业法》中的意见和建议,促使政府依法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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