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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普查表填报阶段(2009年1月-2009年4月)

  各保险公司按现行统计报送方式统一组织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将包含财务状况普查表所需资料在内的年度报数据,逐级汇总审核后上报总公司,总公司统一核算审查后返回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确认,确认无误后合并汇总并按规定渠道报送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各地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直接生成所需的普查表电子版并进行审核,纸质文档可用电子版交各公司分支机构打印后确认。

  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财务状况普查表的普查数据资料的填报,比照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执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包含财务状况普查表所需资料在内的年度报数据,汇总审核后按规定渠道报送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保险集团公司填报集团自身及集团合并的财务普查数据。

  保险中介机构将财务状况普查表汇总后的普查数据资料,以电子和纸质文档报送当地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

  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加强与所在省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的协调联系,并负责向所在省保监局提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中介机构等普查财务数据,供所在省保监局合并形成全省保险业汇总数据。

  (三)普查数据处理、评估和上报阶段(2009年5月)

  各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将辖区内保险业财务普查数据资料,分类整理后报送中国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中国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将《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状况表》的汇总数据及分解后的分地市数据统一报送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并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给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

  (四)普查工作总结阶段(2009年6月-12月)

  布置资料开发运用,并对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

  八、保险业普查统计单位

  为全面、准确地反映保险业发展状况,有利于与国家经济普查制度相衔接,本次保险业普查将从事保险业活动的单位划分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两种统计单位。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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