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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保险业普查采取条块结合、条条为主的形式。

  (一)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信息化主要指标、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以及非企业单位普查表的组织实施工作,保监会系统予以协助。

  (二)中国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负责保险总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状况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中国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简称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财务状况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保险业普查工作组织机构

  中国保监会成立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全国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保险业经济普查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

  各保监局成立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的经济普查工作。西藏自治区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由四川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负责。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公司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各保险集团公司(含控股公司,下同)及其子公司,应分别成立保险业经济普查机构,各保险子公司的经济普查机构接受集团公司经济普查机构的领导。

  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成立经济普查工作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经济普查工作。

  六、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时间要求

  2008年为保险业经济普查组织准备阶段,2009年为资料上报、处理和数据开发阶段。普查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七、保险业普查工作进度安排

  保险业普查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8年12月底前)

  本阶段的工作分三步:第一步工作是组建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配合国家普查试点,摸清普查单位,起草、制订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落实经费,进行广泛宣传;第二步工作是,实施单位清查,对普查单位进行调查登记;第三步工作是保监会召开保险业普查动员大会,部署保险业普查方案,并对从事保险业经济普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保监局、各普查单位成立本单位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或工作组,制定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筹集经费,调配人员,组织培训,加强宣传,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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