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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保险业普查内容

  保险业普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

  (二)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信息化主要指标、水及能源消费情况;

  (三)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财务状况。

  具体的普查表详见附件。

  三、保险业普查范围及普查表填报规定

  (一)保险业普查范围包括: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监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不属于保险业普查范围但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学会、精算师协会以及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投资设立或控股的报社、学校、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非金融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普查;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或控股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单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牵头负责普查。

  (二)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非企业单位普查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单位及其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填报法人(或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化主要指标、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

  保险中介机构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化主要指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状况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

  保险公司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含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保险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化主要指标、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此外,在开展单位清查时,各单位都要填报单位清查表。

  四、保险业普查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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