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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按照上述资金运用比例计算标准,若公司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存在超比例投资的情况,应尽快调整资产结构,最迟于2008年12月31日前达标。

  五、关于具体实施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公司应当把《管理规定》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以实施《管理规定》为契机,完善和提高内部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学习研究。偿付能力管理涉及公司财务、产品开发、精算、投资、信息技术、内控等各个环节,各公司应当组织有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管理规定》,确保公司管理人员能够掌握《管理规定》的精神和内涵。

  (三)认真贯彻落实。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机制,规范内部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偿付能力充足。

  六、如有《管理规定》实施方面的建议或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王证、郭菁

  电话:010-66286125 66286182

  附件:最低资本表

  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

序号

项 目

行 次

期末数

期初数

非寿险保障型业务、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或短期人身险业务

     

 

最近会计年度的直接保费收入

(1)

 

 

 

分入保费

(2)

 

 

 

分出保费

(3)

 

 

 

自留保费

(4)=(1)+(2)-(3)

 

 

 

营业税及附加

(5)

 

 

 

净值:1亿元以下部分

(6)

 

 

 

净值:1亿元以上部分

(7)

 

 

 

最低资本A

(8)=(6)×18%+(7)×16%

 

 

 

最近年度综合赔款金额

(9)

 

 

 

最近年度前1年的综合赔款额

(10)

 

 

 

最近年度前2年的综合赔款额

(11)

 

 

 

3年均值:7000万元以下部分

(12)

 

 

 

3年均值:7000万元以上部分

(13)

 

 

 

最低资本B

(14)=(12)×26%+(13)×23%

 

 

 

非寿险保障型业务、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或短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资本

(15)=max[(8),(14)]

 

 

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金部分

 

 

 

 

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责任准备金

(16)

 

 

 

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的最低资本

(17)=(16)×4%

 

 

 

非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责任准备金

(18)

 

 

 

非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的最低资本

(19)=(18)×1%

 

 

 

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金部分的最低资本

(20)=(17)+(19)

 

 

长期人身险业务

 

  

  

 

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

(21)

 

 

 

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最低资本

(22)=(21)×1%

  

  

 

其他寿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

(23)

  

  

 

其他寿险业务的最低资本

(24)=(23)×4%

  

  

 

3年内的定期死亡险风险保额

(25)

  

  

 

3~5年定期死亡险风险保额

(26)

  

  

 

5年以上定期死亡险风险保额

(27)

  

  

 

未区分保险期的死亡险风险保额

(28)

  

  

 

死亡险的最低资本

(29)=(25)×0.1%+(26)×0.15%+(27)×0.3%+(28)×0.3%

  

  

 

其他险种的风险保额

(30)

  

  

 

其他险种的最低资本

(31)=(30)×0.3%

  

  

 

长期险最低资本

(32)=(22)+(24)+(29)+(31)

  

  

最低资本合计

(33)=(15)+(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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