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89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08年7月10日我会发布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为确保《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最低资本评估标准
(一)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资本为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和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之和。
1、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1)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2)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第(1)项规定的标准。
2、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为其风险保费部分最低资本和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之和。其中,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最低资本的计算适用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评估标准,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为下述两项之和:
(1)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期末责任准备金的4%;
(2)非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期末责任准备金的1%。
(二)人寿保险公司最低资本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1、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为下述二项之和:
(1)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期末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责任准备金的4%。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是指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确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单位准备金;其他寿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是指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确定的分保后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非单位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