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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专业评价工作设立专家库,聘任协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中的专业人士担任评价专家。专业评价专家名单向社会公布。
  专业评价工作可根据需要聘请临时专家,临时专家人数原则上每次不超过专家工作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评价专家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与证券业务相关的工作经验,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与丰富的从业经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协会根据所需要评价事项的性质和类别,从专家库中挑选专家,组成专家工作小组,采取听取证券公司陈述、现场检查、召开论证会等方式开展专业评价。
  专业评价工作启动前,应就评价事项、评价内容、评价专家名单书面通知被评价证券公司。
  专业评价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征询被评价证券公司注册地所在辖区监管局的意见。
  第十五条 评价专家应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审慎负责地对证券公司进行专业评价,明确地提出评价意见。评价专家应保守被评价公司的商业秘密。
  评价专家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专业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专业评价工作中如出现评价专家与被评价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或评价专家有直系亲属在被评价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主动回避。
  被评价证券公司对评价专家名单持异议的,可向协会说明理由,提出要求有关评价专家回避的书面申请,协会依据说明情况决定有关评价专家是否回避。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主动申请进行专业评价的,应当向协会提交申请报告,就评价内容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专业评价和接受监管部门委托进行专业评价的,协会提前通知被评价证券公司进行相关评价准备。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主动申请进行专业评价的,原则上每个年度对同一家证券公司的同一事项只进行一次评价。

第四章  专业评价的结果与使用

  第十九条 专业评价工作应形成书面的专业评价报告,专业评价报告反馈被评价证券公司。被评价公司如对专业评价意见和专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协会作为专业评价报告的补充。补充材料应于收到评价报告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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