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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于证券公司日常监管、一线监管、稽查等已经确定的、有明确行为准则的事项,涉嫌违法违规的事件及已量化的财务指标等不进行评价。
  第六条 专业评价可分为证券公司主动申请专业评价、行业自律组织开展专业评价和接受监管部门委托进行专业评价。专业评价可根据以下需要进行:
  (一)证券公司主动申请对其专业管理能力、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与稳定、客户服务与投资者教育、创新活动等方面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进行评价。
  (二)针对证券公司发生的风险隐患、重大事故、技术故障、突发事件、业务纠纷与客户投诉、媒体关注或报道的重大问题进行专业评价。
  (三)针对证券行业内发生的,暂时无法做出判定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对其合理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专业评价。
  (四)接受监管部门委托,对证券公司常规监管中关注到或涉及到的难以按现行监管规则定性的问题,进行专业评价。
  (五)发生对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发展产生影响的其他事项时,依据业内要求进行专业评价。
  第七条 证券公司专业管理能力评价,主要是对公司治理、经营理念、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业务管理、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进行评价。
  第八条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的评价,主要是对信息技术治理结构、信息基础设施、核心系统运用、运行与维护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进行评价。
  第九条 证券公司客户服务与投资者教育评价,主要是对客户服务体系、业务制度规范建设、研究咨询与服务、客户调查与回访反馈、投资者教育的制度保障和组织建设、投资者教育内容与形式、员工自身教育,以及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等方面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进行评价。
  第十条 证券公司创新活动评价,主要是对经营方式创新、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服务模式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进行评价。

第三章 专业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专业评价工作设立领导小组,由协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组成,负责专业评价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专业评价相关规则及其他需要由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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