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会员:
为加强证券行业自律管理,建立专业性的自我评价、自我管理、自我规范机制,推动证券公司专业管理能力、信息技术系统、客户服务与投资者教育和自主创新活动的专业判断与交流,促进证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会组织制订了《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2、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家库名单
二○○八年八月六日
附件1:
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行业自律管理,建立专业性的自我评价、自我管理、自我规范机制,推动证券公司专业管理能力、信息技术系统、客户服务与投资者教育和自主创新活动的专业判断与交流,促进证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以下简称专业评价),是指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行业自律组织根据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自律管理的需要,组织业内专家对证券公司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现有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或法律法规虽有涉及但行为定性尚不清晰的事项进行专业判断,评价其合规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协会会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证券公司专业评价规则,协会负责专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专业评价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专业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专业评价的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专业评价的范围主要针对证券公司专业管理能力、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与稳定、客户服务与投资者教育、创新活动及其他需要予以评价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