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公告第1100号--修订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有关证书证件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样式的公告

  (第二联:审批机关留存)

  说明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一式两份,批准机关、《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各执一份,复印件抄送有关管理部门。一份批准书只限填写一艘渔船。
  2.请注意保存,并留存复印件。渔船所有人申请渔船检验、登记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必须出示批准书原件和复印件。
  3.在批准书的有效期内,批准书遗失、损毁的,须出具证明和批准书复印件,向原批准机关申请补办。
  4.批准书内各项不得空缺,无相应内容时在空格处划斜线(/)。
  5.证书办理情况栏分别由渔船检验、登记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办证机关在办理证书后填写证书编号并盖章,同时由渔业捕捞许可证办证机关负责收回。
  6.批准书无签发人签字和审批机关公章无效。
  7.有效期的截止时间是指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截止时间。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不予许可决定书
编号:(批准机关地区简称)船网(20××)N-××××××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申请书编号:       )。经审查,该申请属于《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    ,本审批机关决定不予许可:
  1.渔船数量或功率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2.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
  3.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
  (2)
  (3)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签发人:(签字)    审批机关:(公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审核变更说明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经申请人同意,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内容(申请书编号为:        )已做如下变更:

项目

申请信息

变更后信息

   
   
   
   
   
   

申请人意见

 

同意。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特此说明。

审批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批准机关地区简称)船网(20××)ZY-××××××号



 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原船舶所在地)、(卖方名称) 所属的 (船名)   卖至 (买方所在地)、(买方名称)

船 名

 

渔船编码

 

主机总功率

千瓦

作业类型

 

船 长

     米

总吨位

 

渔船检验证书

编号

 

国籍(登记)证书

编号

 

渔业捕捞

许可证编号

 

当年度资源费

收缴情况

 


  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同意该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至你方,特此证明。

  签发人: (签字)   签发机关:(公章)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联: 申请人办理购置手续凭证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地区简称)船网(20××)ZY-××××××号


 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原船舶所在地)、(卖方名称) 所属的 (船名)   卖至 (买方所在地)、(买方名称)

船 名

 

渔船编码

 

主机总功率

千瓦

作业类型

 

船 长

   米

总吨位

 

渔船检验

证书编号

 

国籍(登记)

证书编号

 

渔业捕捞

许可证编号

 

当年度资源费

收缴情况

 


  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同意该渔船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至你方,特此证明。

  签发人: (签字)   签发机关:(公章)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联:卖方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留存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批准机关地区简称)船废(20××)××××××号


  下述渔业船舶已于(   年 月 日)(地点/单位)拆解/销毁/作为人工鱼礁礁体。
  被拆解、销毁或处理渔业船舶基本情况

船 名

 

渔船编码

 

船舶所有人

 

船舶所有人

地址

 

主机总功率

     (千瓦)

作业类型

 

船 长

     (米)

总吨位

 

渔船检验

证书编号

 

国籍(登记)

证书编号

 

渔业捕捞

许可证编号

 

处理方式

拆解/销毁/人工鱼礁(单选)



  特此证明。

  执行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签发人:(签名)
  拆解/销毁/处理单位:(公章)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批准机关地区简称)船废(20××)××××××号


  下列渔业船舶已于(   年 月 日)(地点/单位)拆解/销毁/作为人工鱼礁礁体。
  被拆解、销毁或处理渔业船舶基本情况

    渔船

项目

渔船①

渔船②

渔船③

渔船④

渔船⑤

渔船⑥

船  名

 

 

 

 

 

 

渔船编码

 

 

 

 

 

 

船长(米)

 

 

 

 

 

 

总吨位

 

 

 

 

 

 

船舶所有人

 

 

 

 

 

 

船舶所有人地址

 

 

 

 

 

 

主机总功率(千瓦)

 

 

 

 

 

 

渔船检验证书编号

 

 

 

 

 

 

国籍(登记)证书编号

 

 

 

 

 

 

渔业捕捞许可证编号

 

 

 

 

 

 

作业类型

 

 

 

 

 

 

处理方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