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第三次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第三次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的通知
(农办渔〔2008〕75号 2008年10月29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有关水产品质检中心:

  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消费安全,促进水产品出口贸易,我部决定于2008年11月在全国开展本年度第三次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本次监督抽查组织形式和抽检对象与本年度前两次监督抽查相同。各地区抽检品种、数量及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中心名单见附件1和附件2,各品种检测药物及检测方法见附件3。由于季节性原因,某个品种在该地区无法抽到足够样品数量的,经我部渔业局同意后,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调整抽检品种,但原定抽检样品总量不变。

  二、时间安排

  本次抽检工作从11月1日开始实施,具体抽样时间由承担任务的质检中心与相应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定。但全部产品检测工作须于11月底前完成。各质检中心应于12月5日前将检测结果总结(含检测结果汇总表)报送我部渔业局、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于12月10日前将本次监督抽查总结材料报我部渔业局。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要科学设计抽样计划,承检单位必须到现场抽样,渔政人员要全程参加,确保抽检程序规范,对本年度已抽检养殖场中合格的同一品种不得重复抽检。

  (二)承担普通禁用药物抽样任务的单位在抽取样品时,应按照附件2的要求同时抽取足量样品寄送至本通知指定的质检中心检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并保证抽样单的完整性和样品质量。

  (三)本次监督抽查取样、检测程序及所需单据与我部 2008年前两次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相同。每个养殖场抽样数量不得超过2个。所抽产品通过相关认证的,抽样单必须填写证书编号,并在检测结果汇总表中注明。

  (四)抽检过程出现提前备样、市场买样等违规行为的,承检单位必须及时指出并向我部渔业局报告。期间未及时指出和报告的,视同承检机构违规操作,一经发现,我部将停止其承担下年度监督抽查任务的资格。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