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便于专利申请人了解有关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的规定,根据《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
15条、第
16条、第
57条、第
58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规定,以及《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8.2节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减、退、免的规定
对于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PCT申请,其国际阶段费用的减、退、免具体办法是:
(一)国际阶段任何错缴的费用或者超过应缴数额部分的费用,予以退还。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传送登记本之前,有下列情形退还已缴纳的检索费和国际申请费: PCT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或者决定该国际申请不作为PCT申请处理的。
(三)因国家安全,申请没有被受理的,退还已缴纳的全部费用。
(四)在国际检索单位收到国际检索本之前,PCT申请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退还已缴纳的检索费。
(五)在国际检索中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地利用了《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在先检索结果的,退还检索费的75%。
(六)在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传送初审本之前,PCT申请或者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退还已缴纳的初步审查费。
(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传送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前,该要求书被撤回或者视为未提出的,退还已缴纳的手续费。
(八)国际申请的所有申请人都是自然人,并且是中国国民、居民,或者是国际局列出的符合费用减缴条件的其他PCT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减缴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