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1号)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9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八年十月十八日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加强立法协调,保证立法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开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协调,制定、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与开门立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要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组织拟订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草案,报部务会议审定。
拟订立法规划草案时,应当听取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拟订立法计划草案时,应当听取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部有关司(局、厅)应当提供拟列入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拟设立的重要制度、争议的焦点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