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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82号 2008年7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对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国家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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