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
(建城[2008]183号)
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落实《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导供热计量工作,我部编制了《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总结经验,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月八日
供热计量技术导则
(2008年10月)
目录
1 总则
2 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
2.1 一般规定
2.2 热源、热力站节能与热计量改造
2.3 室外管网节能改造
3 新建建筑热计量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建筑物热计量设计
3.3 户内热计量设计
4 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户内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设计
5 计量与节能调控装置安装
5.1 热量表
5.2 热分配计
5.3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5.4 水力平衡阀
5.5 气候补偿器
6 供热计量系统调试
附图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推动北方采暖地区城镇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指导集中供热系统的热计量工作,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集中供热系统中热源和热力站、新建居住建筑采暖系统、既有居住建筑采暖系统、公共建筑采暖系统的热计量设计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