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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航空摄影飞机使用安全高度的批复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航空摄影飞机使用安全高度的批复
(民航局函〔1989〕1132号)


中国通用航空公司:
  你公司《关于航空摄影飞机使用安全高度的请示》收悉。现将空中国王、双水獭和运-12三种机型执行航空摄影飞行安全高度补充规定如下:
  (一)飞机最高飞行高度(海拔高度):
  空中国王:不超过10000米;
  双水獭、运-12:不超过7000米;
  (二)飞机最低飞行高度(距摄影分区范围及侧、前方安全距离内最高点的真高):
  空中国王:不低于600米;
  双水獭、运-12:不低于400米。
  (三)当摄影分区的侧、前方有不符合飞行安全高度的山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侧方安全距离:
  空中国王:不少于5公里;
  双水獭、运-12:不少于3公里。
  2.前方安全距离:
  空中国王:不少于7公里;
  双水獭、运-12:不少于4公里。
  在规划分区时,侧方安全距离为半张像片相应于地面的距离和上述公里数之和;前方安全距离为二条基线相应于地面距离、使用机型30秒钟平飞距离与转弯半径和上述规定公里数之和。
  (四)两架以上飞机在相对、相邻分区作业时:
  1.靠近或飞越对方分区时,飞机间的高度差不少于3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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