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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6号――关于锡制品出口企业资质标准的公告


  (八)冶炼企业所采购的锡精矿及初级产品均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及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

  (九)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十)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年以上。

  (二)注册资金在2000万人民币以上、西部地区流通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日期以文件下发日之前为准)。

  (三)近三年年均出口量200吨以上、西部地区流通企业近三年年均出口量100吨以上(以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流通企业采购的产品须来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合法手续的企业。

  (五)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认证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七)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有生产实体的流通企业可参照生产企业相关标准。

  三、申报程序

  (一)各地锡及锡制品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8年11月12日前将符合标准的企业名单及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二)中央管理企业将申请材料于2008年11月12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三)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核。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经复核符合标准的企业提出意见,于2008年11月19 日前上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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