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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6号――关于锡制品出口企业资质标准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08年第86号)


  为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9年锡及锡制品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附件:2009年锡及锡制品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09年锡及锡制品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锡及锡制品包括锡矿砂、锡锭、焊锡、锡基合金等商品,海关HS编码为2609000000、8001100000、8001201000、8001202000、8001209000、8003000000、8007002000、8007004000。

  (三)投产三年以上的企业,上年度年产锡锭 2000吨以上,且近三年年均出口量200吨或出口供货量300吨以上。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产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新建企业年产量需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2006年第94号公告中相关年产量标准,且上年度出口供货量不低于300吨。

  (五)产品质量达到行业标准,并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认证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提供当年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正本)。

  (七)企业所产产品为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视情况适当降低第一条第三、四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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