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应按商务部提供的标识规格自行制作援外物资标识或印制在援外物资外包装及产品表面。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应使用援外建筑物标识:
(一) 征得受援国同意后,在援外建筑物上;
(二) 援外工程项目工地标志牌上的明显位置;
(三) 在项目开竣工及建设过程中,项目工地和项目组驻地悬挂的旗帜上;
(四) 商务部举办或经商务部批准举办的援外活动;
(五) 商务部认为应使用援外建筑物标识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商务部出版或经商务部同意出版的有关援外刊物或其他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应使用援外标识。
第九条 经商务部同意,其他部门、单位主管或承担的援外项目或援外活动可以使用援外标识。
第十条 援外标识应按照商务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援助标识图案制作说明》(见附件)制作。
援外标识中,国旗图案的印制和使用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应根据规定式样使用援外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修改援外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颜色式样等。
第十二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只能在其承担援外项目或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所承担援外项目对外移交或援外活动结束后,其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自然终止。援外标识使用人在使用援外标识的过程中应维护良好的国家形象和商业形象。
第十三条 援外标识不得用作商业用途。
第十四条 援外标识不得用于与对外援助无关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以及其他与对外援助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未经商务部同意,不得将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