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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08]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是《就业促进法》的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8]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是贯彻落实上述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继续把这项工作做好。现就2008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环节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培训定点机构资质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健全培训质量控制措施,加强对培训定点机构的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对不具备资质条件、培训质量低劣的,要取消其定点资质;对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要诉诸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组织实施培训项目,要明确项目执行单位的责任、项目受益人、项目的主要活动、产出和考核指标,确定项目监管人及监管措施,以保证项目质量。培训项目完成后,要组织有关方面搞好考核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要按项目合同追究相关方责任。要进一步加强本系统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和廉政制度建设,健全并落实对培训定点机构审批、培训补贴申请审核的程序控制和监督措施,严禁承担培训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参与培训定点机构经营活动。
  二、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鉴定补贴政策。有进城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进城务工不满6个月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初次通过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来自地震灾区的农村劳动力可优先享受。上述两项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参考当地相关职业(工种)培训、鉴定的社会平均费用基础上,根据培训、鉴定的实际成本提出具体方案,商财政部门确定后予以公布。上述两项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协调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制定并予以公布。
  三、动员多方力量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充分运用促进就业政策,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针对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鼓励农村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动员、组织职业院校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有条件的地方,要从提高职业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出发,充分发挥建设、煤炭、港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协会、企业集团)的组织管理优势,共同组织实施适合本行业农民工特点、符合行业发展需要的培训项目,促进在职农民工提升技能和稳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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