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做出有关最低减持价格追加承诺的,在提交解除限售申请前五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至少有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时,本所才受理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解除该股东所持股份限售的申请。
第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履行完毕后,股东可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解除限售的手续,办理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东出具的追加承诺履行情况的说明及办理解除限售的申请;
(二)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追加承诺履行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股东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它材料。相关申请经本所确认后,公司董事会可前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并刊登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东做出追加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做出的相关承诺,本所按照过户后的账户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的行为进行监管,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的股东,将按《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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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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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加承诺股东基本情况介绍
1.追加承诺股东为法人的,说明股东的全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追加承诺股东为自然人的,说明追加承诺股东的姓名,是否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