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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业务管理指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业务管理指引》的通知
(深证上[2008]150号)


各上市公司、相关股东: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行为,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业务管理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业务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业务管理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的行为。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期限等追加承诺,股东追加承诺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一)股东不得利用追加承诺操纵股价;
  (二)股东、董事会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追加承诺的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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