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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失效]

  第 条 技术支持:建立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海洋功能区划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 条 区划效力:海洋功能区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 条 区划附件:登记表、图件为区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2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

  为了规范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区划编制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对《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17108-1997)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要求。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包括区划文本、登记表、图件、编制说明、研究报告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其中文本、登记表和图件为报批材料,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为报批材料的辅助说明。各市、县(市)都应建立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
  一、区划文本
  区划文本采用条文形式表述,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简明扼要,避免论述性、说明性,电子文档应为Microsoft Word格式文件。
  区划文本编写大纲见附录1。
  二、区划登记表
  区划登记表是区划文本的配套材料,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参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
  三、区划图件
  区划图件是区划文本的配套材料,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比例尺为1∶5万,重点海域比例尺为1∶2.5万至1∶5000。有关要求参见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
  四、区划编制说明
  参见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
  五、区划报告
  参见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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