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地区:位于登记表第三列,明确该功能区所在市或县,有争议的区域仅列共同的上一级区域名称。
5.地理范围:位于登记表第四列,明确功能区的具体范围,如能确定位置,应写明地理坐标。
6.面积:位于登记表第五列,明确海洋功能区的面积,单位为公顷。
7.使用现状:位于登记表第六列,说明开发利用情况,如与功能区划不符合,应标明。
8.管理要求:位于登记表第七列,明确功能区管制措施及环境质量要求(包括海水水质标准等)。
9.备注:位于登记表第八列,其他说明的内容(如功能区位置的其他称呼)。
登记表具体形式见附录2。
三、区划图件
区划图件是区划文本的配套材料,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一)投影坐标与比例尺
区划图件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国家坐标系。
区划图件采用A0幅面,比例尺不低于1∶25万,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图件要素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应包括以下要素:
1.基础地理要素,包括岸线、等深线、等高线、铁路、主要公路、河流、水库、居民地、经纬网格、文字标注。
2.海洋功能区划专题要素,包括功能区边界线、功能类型等。
3.图例。
4.必要的整饰内容,包括图廓、图名、比例尺、坐标高程系、接幅表、资料来源、制作时间、单位落款等。
(三)技术要求
图件制作的具体技术要求参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制作技术规程》,其中图例部分需要根据新的海洋功能区分类体系(见附录3)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图例见附录4。
四、区划编制说明
区划编制说明的内容应包括:
(一)区划编制的主要任务和指导思想,着重说明区划的工作思路及重点和特点。
(二)区划的主要内容。
(三)区划的编制过程及各部门、地方政府的协调情况。
(四)区划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
(五)省级人民政府对区划的审核情况,附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的文件。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问题。
区划编制说明的电子文档应为 Microsoft Word 格式文件。
五、区划报告
区划报告是区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报请国务院审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区划报告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区划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