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失效]

  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要立即向社会公布实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海域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管理海域使用活动。新发生的项目用海,必须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已发生的项目用海,凡是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要尽快进行调整。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大力推进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实施,并加强对海洋功能区划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凡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或使用海域的,要按照《海域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
  2.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

国家海洋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

  为了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区划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及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过程中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本要求。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包括区划文本、登记表、图件、编制说明、研究报告等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其中文本、登记表和图件为报批材料,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为报批材料的辅助说明。各省(区、市)都应建立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
  一、区划文本
  区划文本采用条文形式表述,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简明扼要,避免论述性、说明性,电子文档应为Microsoft Word格式文件。
  区划文本编写大纲见附录1。
  二、区划登记表
  区划登记表是区划文本的配套材料,与区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登记表的内容包括:
  1.一级类:位于登记表左上方。
  2.二级类:位于登记表第一列,包括代码和命名。
  3.海洋功能区:位于登记表第二列,包括代码和功能区名称。功能区名称叙述方法是:地点、详细类型、二级类型。如“诏安湾(地点)浅海(详细类型)养殖区(二级类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