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海管字〔2002〕84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
《海域法》)实施以来,各地对海洋功能区划工作十分重视。目前,沿海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已经完成,其中一些地区已经批准实施。但是,从全国范围看,各地海洋功能区划工作进展还不够平衡,有的地方编制报批工作迟缓,有的地方贯彻落实工作抓的还不够紧。这些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将影响到
《海域法》的顺利实施。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报批工作
尚未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报批工作的地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把报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快工作进度。要组织人员,按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成果要求(试行)》(见附件1)修改完善各项成果。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要立即报国务院审批。此项工作务必于2002年上半年完成。
二、全面开展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是地方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尚未编制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地区,要按照《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成果要求(试行)》(见附件2),在2002年全面开展编制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编制任务。已经编制完成但尚未报批的地区,要参照成果要求进行修改,并加快报批进度,务必于今年年底前报省级政府批准。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三、大力推进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