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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说明: 1.申领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2.本表一式三份,经国家海洋局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后,一份返还申领单位,一份抄送各海区分局,一份自存。

  附件2:
  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统计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海域使用权

证书注册号

海域使用权

证书编号

海域使

用权人

用海

类型

宗海

面积

发证

事由

填写错误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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