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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第十五条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因各种原因换发、注销登记而收回的或填写错误作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存档保存。

  第十六条 新版证书启用后,原有版式空白证书停止发放,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空白海域使用权证书申领发放表和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情况统计表格式由国家海洋局统一规定。

  第十八条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本办法制订本省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发办法,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国家海洋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有关配套制度的通知》(国海发[2002]18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  空白海域使用权证书申领发放表
  附件2  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统计表

  附件1:
  空白海域使用权证书申领发放表

 

 

 

 

 

 

 

 

 

 

 

 

申领单位:

使

领取 

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证书注册号段

   ―

新确权发证

变更登记换发

  本

遗失、毁损补发

     本

损坏换发

     本

填写错误作废

     本

剩余

海域使用权证书   

     本

海域使用权证书注册号段

   ―

拟申请领取空白证书

申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核准,发放空白证书

      本

海域使用权证书注册号段

国家海洋局(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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