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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海发[2008]24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证书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现将《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证书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海域使用权人享有海域使用权的证明,由海域使用权人持有。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统一印制和监督管理。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及发放后的监督检查。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和向海域使用权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四条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采用纸质和电子文本方式,分两次将空白海域使用权证书申领发放表(附件1)和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所在海区分局,同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五条 各分局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并上报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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