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蠡科技奖推荐书;
(二)技术评价材料,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
(三)由省部级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四)成果应用单位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
(五)研究成果、实验报告等技术文件。
第十六条 范蠡科技奖的推荐单位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申报项目的统一推荐工作,各省水产学会应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二)农业部直属渔业事业单位,国家有关科研教学单位,中国科协所属的全国性学会,全国性行业协会,可直接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
第十七条 范蠡科技奖的申报、推荐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准备齐全的申报项目资料报送到推荐单位;
(二)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预审;
(三)通过预审的申报项目由推荐单位统一推荐到奖励工作办公室;
(四)推荐单位设有科学技术奖励的,可在本单位奖励二等奖以上的成果中择优推荐。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八条 评审原则和方式
范蠡科技奖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依据评审标准,采用形式审查、专业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奖励委员会审查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专业分类。
(二)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分类情况,成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少于9人,设组长1名。每个申报项目由3名本专业专家进行初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专业评审组通过成果介绍、专家评议、综合打分、记名投票表决程序,经2/3及以上专家赞成的,可评为专业评审组获奖项目。
(三)由11至15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获奖项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评审一、二等奖获奖成果。其中,一等奖须2/3及以上委员赞成,二等奖须1/2及以上委员赞成。未通过专业评审组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不再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