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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国水产学会范蠡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其他科学技术成果
  学术水平很高,实用价值很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很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渔业科技进步或渔业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可评为一等奖。
  学术水平较高,实用价值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渔业科技进步或渔业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作用,可评为二等奖。

  第十三条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求凡申报范蠡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均应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并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系指已取得的直接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平均净增经济效益。包括净增产值,降低工程造价(以审定的预算为基础)和原材料消耗、节约能源,实际创收的利税额,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应以具体数字说明。如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应另外列出,供评审时参考。
  社会效益一般是指在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公共污染、保护环境、减轻自然灾害、有利于生态平衡和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效益。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推荐程序

  第十四条 范蠡科技奖申报条件

  (一)凡符合第三章要求的科技成果,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均可申报。

  (二)申报范蠡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价,且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三)一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

  (四)落选成果经补充开发研究后,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可按原申报渠道再次申报。但连续两次参加评审未获奖的,如要继续申报,需间隔一届后进行。

  (五)凡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或正在向国家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范蠡科技奖。

  第十五条 申报、推荐科技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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