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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一)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
  (三)从业资格证件被吊销的。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一个年度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连续两个年度,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均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向社会公告,且一年内不得批准其新增运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以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诚信考核办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2.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
  3.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专用印章式样

  附件1: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
  2.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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