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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八、关于劳动保障监察

  为了加强监察执法,更好地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执法职责:

  一是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即:执行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或者第八十七条,既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职责,也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

  二是规定“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管辖、程序、职责等方面的规定,做好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监察执法工作。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对其他有关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除以上重点问题外,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中一些其他规定也予以了进一步明确,以增强操作性:

  一是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是明确代通知金支付标准。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三是明确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应当执行的地区劳动标准。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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