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因为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而支付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处理好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与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之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其中已经考虑了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以及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惩罚。
二是明确经济补偿与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关系。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即经济补偿与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能相互抵扣,应当分别按照
劳动合同法及
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
三是明确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是明确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支付。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
四、
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