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服务期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积极性,
劳动合同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为更好地实施
劳动合同法有关服务期的规定,实施条例对一些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
一是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二是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四是规定劳动者有
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七、关于经济补偿
为了更好地实施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实施条例对
劳动合同法中一些内容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一是明确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
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
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实施条例对此补充规定“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其含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