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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二) 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有必要进行相应修改;

  (三) 因证券、期货市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

  (四) 两件以上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互抵触;

  (五) 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可以向法律部提出修改的建议。法律部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起草修正案草案,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公布。

  第三十三条 现行规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 因上位法的废止或者修改而失去立法依据;

  (二) 所规范的事项已由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三) 所规范的事项由新的规章予以规范;

  (四) 所规范的事项已不存在或者已执行完毕,规章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五) 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可以向法律部提出废止的建议。法律部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提出废止的请示,报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立法信息及时反馈制度。中国证监会各部门以及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单位,在适用现行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时,发现需要修改、解释的,可以及时向法律部报告。

  第三十五条 法律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规章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报会领导批准后,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六章 汇编和翻译

  第三十六条 法律部按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编辑证券期货法规汇编。证券期货法规汇编的内容包括: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责的法律、决议、决定和命令等;

  (二) 国务院公布的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责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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