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59号)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5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3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立法工作效率,根据《
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为履行其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制定并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公布的规定、办法、规则等。
第三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汇编和翻译,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为中国证监会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规章的制定工作,根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组织、督促计划的执行;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三)审查规章送审稿,出具审查意见;
(四)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并作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