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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函
(银监函[2006]546号)


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你集团首席执行官E Mervyn Davies 2006年11月16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你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具体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在上海市筹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北京燕莎中心支行、上海分行、上海虹桥支行、上海新天地支行、上海浦西支行、深圳分行、深圳福田中心支行、天津分行、广州分行、青岛分行、厦门分行、南京分行、苏州分行、成都分行、珠海分行分别改制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北京燕莎中心支行、上海分行、上海虹桥支行、上海新天地支行、上海浦西支行、深圳分行、深圳福田中心支行、天津分行、广州分行、青岛分行、厦门分行、南京分行、苏州分行、成都分行、珠海分行。
  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展渣打银行(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建工作以及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支行的改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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