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以及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函
(银监函[2006]544号)
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新加坡星展银行首席执行官戴国良、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叶约德2006年12月11日分别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和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具体批复如下:
批准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在上海市筹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批准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北京分行、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苏州分行分别改制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北京分行、深圳分行、苏州分行。
批准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保留其上海分行为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批准筹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批准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改制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展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以及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和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支行的改制工作。
在筹建期内,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和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应成立“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上海银监局以及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和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该筹备组以及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和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应当分别接受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
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