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的批复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关于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定向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的请示》(鄞银[2006]65号)、《关于定向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的补充报告》(鄞银[2006]152号)和《关于定向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的补充报告》(鄞银[2006]1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以私募方式发行4亿元人民币的次级定期债务,并按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银监发[2003]25号)等有关规定计入附属资本。
二、你行发行和管理次级定期债务应严格遵守银监发[2003]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你行应于次级定期债务发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将有关发行情况向银监会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