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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
(环办〔2008〕77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环办〔2006〕36号),在各城市自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核、我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我部组织编制完成了《2007年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

  现将2007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结果进行通报。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强化对本辖区城市“城考”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所辖城市政府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扩大公众参与,建立健全“城市政府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公众积极参与”的“城考”管理机制,正视存在的环境问题,不断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提高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附件:2007年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

  二○○八年十月十日

  2007年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

  一、综述

  (一)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与城市环境管理总体情况

  2007年,我国城市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截至2007年底,全国城镇人口达到5.94亿,城镇化水平为44.9%,比上年提高了1个百分点。2007年,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所覆盖城市范围进一步扩大,参加“城考”的城市总数达617个,比上年增加了22个,其中地级以上城市283个,县级城市(含地、州、盟首府所在地)334个。“城考”结果表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有所提高,公众参与程度明显加强,城市环境质量状况总体保持稳定。

  2007年,是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确立的“加强地方环保工作年”,城市环境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两项重要制度,发挥其约束和激励作用,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建立起“城市政府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公众积极参与”的城市环境管理机制,促使地方城市环境管理水平稳步提高,取得积极成效。

  2007年,总局首次将《2006全国城市环境管理和综合整治年度报告》考核结果通报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环保部门和各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政府,“城考”结果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一些省、市政府领导对“城考”落后情况作了专门批示,强化整改措施,不仅促使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高、城市环境改善,同时,也对提高地方环保部门的地位和加强环境管理能力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一些城市的环保机构、办公条件和监测设备条件等得到了较大改善。

  2007年,总局首次将“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并委托国家统计局调查队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调查统计,充分发挥公众监督在城市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客观反映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程度,使得“城考”工作与百姓的生活更加贴近,取得良好的效果。

  2007年,总局进一步加强城考的基础工作和调查研究,组织专家对四川、内蒙古、山西、河北等省(自治区)“城考”工作进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地方需求,进一步完善制度、制定政策、措施。同时,针对很多城市(特别是新纳入全国“城考”范围的城市)不熟悉工作、缺乏经验和技术手段等问题,总局组织了三期“城考”培训班,对地方城市环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取得良好成效,参加培训的人员达600多人。

  (二) 各省、自治区“城考”工作的情况

  2007年,各省、自治区环保局(厅)按照总局对“城考”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各城市开展“城考”工作,加大“城考”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和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管理体制,“城考”工作各具特色,稳步推进。四川、福建、安徽、广东、海南、江苏、山西、陕西等省环保局(厅)认真核实“城考”结果,数据报送规范、及时;河北、浙江、内蒙古等省(自治区)参加“城考”的城市数量有所增加,其中,河北省首次将22个县级市纳入考核范围。

  四川省政府以办公厅发文方式,统一安排全省“城考”工作和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活动。“城考”考核组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环保局和省建设厅等省直部门组成,真正实现了对市政府的考核。省环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同时在网上公布“城考”结果,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对“城考”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起到了很好的鼓励与示范作用。

  广东省将“城考”与省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有机结合,把考核与日常的监督管理、抽查和抽测结合,提高了“城考”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城考”结果参与到对各市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的综合评价中,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加强分类指导,解决环保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推进了基层环保的能力建设。

  河南省立足本省基础,以“城考”、“创模”为抓手,通过“抓两头、促中间”,强调政府牵头和多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改变了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由省政府向社会公开“城考”结果,在省主要新闻媒体和省环保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强化了社会监督。“城考”与污染减排等各项环保重点工作相结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将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从数据入手,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可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城考”工作,加大环保投入,建立健全考核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城考”工作进步显著。环保局先后组织了两个工作组对东西部16个城市的“城考”情况进行互查,逐项审查每项指标,解决了一些共性问题,从管理层面与技术层面为全区“城考”工作打了良好的工作基础,促使一些原来工作基础差的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明显提高。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领导对“城考”工作作了重要批示。环保局成立了由污染控制、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等多部门组成的“城考”审核组,提高“城考”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通过考核,真抓实干,使全区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特别是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2007年,江苏、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西藏、宁夏省(自治区)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超过95%;江西、河南、四川、云南、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上升了15个百分点以上;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超过97%;内蒙古、吉林、江西等3省(自治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上升10个百分点以上;河南、云南等2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上升20个百分点以上。

  2007年,全国“城考”城市中有70%的城市按照统一要求开展了公众满意率调查。黑龙江、贵州等省政府高度重视公众满意率调查工作,参加“城考”的城市全部开展了满意率调查;江苏、山西、内蒙古、安徽、江西、湖南、四川、陕西等省(自治区)开展公众满意率调查城市比例均在90%以上。

  2007年,尽管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由于经济条件、管理能力以及自然环境等方面的原因,一些省份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滞后,政府对“城考”的重视程度与“城考”工作管理水平还亟待提高。

  吉林、黑龙江、广西3省(自治区)60%以上的“城考”城市的生活污水未经二级处理且未达排放标准;山西、辽宁、黑龙江、海南、新疆5省(自治区)50%以上参加“城考”的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辽宁、湖北、贵州、云南、甘肃、西藏6省(自治区)60%以上参加“城考”的城市医疗废物未按要求进行集中处置。一些省份“城考”工作的管理水平、工作机制、能力建设等还有待加强。湖南省未开展县级城市“城考”工作。河北、辽宁、黑龙江、湖北、湖南、宁夏6省(自治区)报送时间滞后,一些指标数据不完整,报送不规范,相关性较差。吉林、河南、湖北、云南、新疆5省(自治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资质认证工作开展较慢,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低于50%。河北、吉林、河南3省公众满意率调查工作还有待提高,其中吉林省仅有2个城市开展了公众满意率调查。

  表1  各省、自治区参加“城考”的城市部分指标情况

省份

参加“城考”的城市数

开展公众满意率调查城市数

城市生活污水未经二级处理且未达排放标准的城市数

生活垃圾未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城市数

医疗废物未按要求进行集中处置的城市数

2007

2006

2007

2006

2007

2006

东部

河北

33

11

0

2

0

0

9

8

辽宁

31

15

15

18

21

21

22

23

江苏

40

39

0

0

0

0

0

0

浙江

34

30

2

6

1

1

0

0

福建

23

20

9

10

7

7

6

9

山东

48

31

0

0

1

0

1

0

广东

44

21

13

17

16

20

0

1

海南

8

5

4

4

4

4

0

0

中部

山西

22

21

5

9

17

18

1

0

内蒙古

21

19

3

6

8

10

0

0

吉林

28

2

19

19

0

7

10

3

黑龙江

30

31

25

24

15

8

13

2

安徽

22

21

6

8

9

14

2

2

江西

20

18

8

11

4

9

1

3

河南

38

10

2

5

11

21

22

29

湖北

15

10

5

5

2

5

13

12

湖南

14

13

4

3

6

6

0

0

西部

广西

21

10

17

17

8

8

7

5

四川

32

30

7

12

1

1

5

10

贵州

13

13

5

10

4

4

12

9

云南

17

8

6

6

8

10

14

14

陕西

14

13

5

5

1

3

2

8

甘肃

16

10

5

5

2

2

14

15

宁夏

8

6

0

0

0

0

0

0

青海

1

1

0

0

0

0

0

0

新疆

19

15

2

2

13

13

4

14

西藏

1

1

1

1

0

0

1

1

总计

 

613

424

168

205

159

192

159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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