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派出中央企业监事会要保证和切实发挥兼职监事作用。
(一)建立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制度;
(二)保护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积极性,维护兼职监事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兼职监事联系企业、熟悉企业情况的特点和优势;
(四)兼职监事因执行监事会工作任务,离开企业本职岗位超过1日以上的,须通知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支持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为兼职监事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兼职监事;
(二)承担兼职监事履行职责发生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兼职监事作出违反
《条例》和本办法禁止的行为;
(四)不得因兼职监事履行监事职责,对其降职、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四条 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五章 兼职监事的纪律
第十五条 兼职监事应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履行监事职责时应严格遵守监事会“六要六不”行为规范。
(一)未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和批准,不得擅自以兼职监事身份安排、组织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向所在企业以及监事会以外人员通报、汇报、议论有关监事会及个人参加监事会工作的情况,不得泄露监事会会议内容,不得发表监督检查结论性意见;
(三)对群众反映的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不得隐匿不报;
(四)遵守回避原则,工作中遇到涉及本人、与本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申请回避;
(五)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兼职监事职责的活动。
第十六条 兼职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兼职监事职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了解的或应当了解的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不履行兼职监事职责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泄漏监事会工作秘密,给监督检查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参与企业编造虚假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